《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主要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服务管理与考评、支持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主要明确大数据创新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申报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申报程序,主要规范了大数据创新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申报流程。第四章支持措施,主要明确了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方向及措施。第五章服务管理,主要明确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服务方式,并建立了评估考核、授牌、奖罚等管理机制。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大数据创新中心及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命名方式及《办法》的施行时间。
二、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大数据创新中心应满足5项基本条件。一是建设及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是从事大数据领域的技术研发、场景应用和云产品服务,联通产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三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四是具有相应的创新团队,拥有大数据研究开发、应用成果转化等技术能力;五是具备承担大数据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项目的能力,科研成果或产业化成果具有较高推广应用水平并取得实效。
申报省级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应满足4项基本条件。一是运营主体为贵州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独立的办公运营场地,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组织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三是较为成熟稳定的大数据领域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并具有集业务培训、创业指导和服务等能力的大数据创新创业服务支撑平台;四是有10家以上成功创业服务案例,在孵企业保持接续不断档。
三、服务管理
(一)关于纳入培育
申报单位适时填写申请表格、编制申请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市(州)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后,报省大数据局。经省大数据局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培育名单。
(二)关于评估授牌
省大数据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开展一次建设评估,对培育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为良好及以上的,由省大数据局授牌。
(三)关于不定期评价
省大数据局结合建设评估,不定期对授牌对象进行评价,被评为优秀和良好的,省大数据局将根据发展需要择优给予进一步支持。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省大数据局将给予黄牌提示,并督促整改。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被黄牌提示的,给予摘牌处理,3年内不得再予申报。
四、政策措施
主要从4方面针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政策支持。一是择优对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二是支持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三是鼓励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体系,加快政企数据流通和融合应用;四是鼓励自发组织成立“大数据创新中心联盟”“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盟”,开展大数据创新创业互补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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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8日